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03號原告 游男榮 送達代收人 游貴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因本件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1年3月31日以111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抗字第35號駁回抗告確定,茲本件111度交字第203號交通裁決事件,尚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吟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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