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巫青姿 被告 陳介才 即小城書局
江芳豪 上開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2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128號判決判處被告江芳豪公訴不受理,然因原告具狀聲請移轉有管轄權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周泰德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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