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鄭恩來 法定代理人 鄭玉桑 原告 鄭閔文 被告 劉晏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陳雯珊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