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原告 張仕昇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
孫銘豫 律師複代理人 馮韋凱 律師
吳宗樺 律師 陳家彥 律師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何紹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