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3448、34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啟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所為100年度簡字第3448、3477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應補充「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顯然疏漏為「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之記載,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內增加「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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