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戴子文受刑人曲天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曲天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子文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保刑字第152號),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場之通知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等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均附本院卷),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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