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原告丁○○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被告 通晟 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黃景澤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五四六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涉有犯罪嫌疑,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曾謀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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