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711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戴若瀅 (原名 戴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71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駱映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駱映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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