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2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松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莅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