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818號
原告 李孟昌
被告 許勝福
訴訟代理人 蘇美珠
被告蓬萊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霞
訴訟代理人 錢京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7月29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