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4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賢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