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F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臺││││││││││竊│期││中│速0│臺│沙9││臺│沙9││臺3│││徒│8│地│0│中│5│9│中│5│2│中0│││刑││檢│偵2│地│簡6││地│簡6││地執3││盜│六││署│2│院│││院│││檢│││月│││││││││││├──┼──┼────┼──┼─────┼─┼───┼────┼─┼───┼────┼───┤││有││臺│2│臺│││臺│││││詐│期│2月間│中│9│中│上9││中│上9││臺5│││徒│某日至│地│偵6│高│5│9│高│5│9│中0│││刑│37│檢│9│分│易6││分│易6││地執2││欺│五││署│1│院│││院│││檢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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