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所為九十三年交易字第九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九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與告訴人迄今仍未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洪乙心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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