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明鴻法官柯志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