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同年四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李昆南法官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