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墮胎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右揭裁定之原、正本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右揭裁定之原、正本所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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