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