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呈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即反訴原告花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複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