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0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0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周明瑞 債務人 陳冠 之債務人 陳建 興債務人 洪淑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陳冠之 前就讀慈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陳建興 、
洪淑鈴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33,42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陳冠之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
算,目前僅還款至106年11月01日(即第28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56,50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陳建興、洪淑鈴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90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淑鈴、陳│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56502│冠之、陳建│1月01日起│6月28日止││││元│興├──────┼──────┼───────┤││││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6月2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淑鈴、陳│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56502│冠之、陳建│2月02日起│6月01日止││││元│興├──────┼──────┼───────┤││││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23%│││││6月02日起│6月28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6月29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