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01號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被告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訴訟代理人 林致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對債務人即訴外人 許淑惠 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96年度執字第17589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內容為訴外人許淑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774元之債權及其利息,及花蓮地院96年度執字第15378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內容為訴外人許淑惠應給付原告28,967元之債權及其利息,並經本院核發111年6月7日北院忠111司執佳字第63853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禁止訴外人許淑惠收取對被告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嗣被告對系爭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旨稱訴外人許淑惠所持有之與被告公司之有效保險契約共3張如附表所示,分別有計算至111年6月8日止之保單解約金為28,688元、293元、926元,合計共29,907元之保單解約金債權,債務人現於本公司並無已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年金、紅利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可供扣押。原告認被告異議不實,訴外人許淑惠對於被告確實有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可供執行,應為系爭扣押命令扣押之範圍,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訴外人許淑惠對被告就保單號碼:TWAB819660、TWAC319070、TWAC747940共3張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有如附表1-3所示保單解約金債權存在。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許淑惠因未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經原告向本院申請核發系爭執行命令,惟系爭保險契約尚未經債務人解約,故無可得領取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債權。且系爭保險契約係提供身故、殘廢重大疾病及意外事故之保障,會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主要是因有滿期金的緣故,此類保單所表彰的權利並非僅為財產權,而是被保險人於意外或疾病發生時,基於生存權的保障維持其生活標準所需的費用,系爭執行命令載明保險契約為健康傷害或單純已死亡為保險事故之保險毋庸扣押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原告對訴外人許淑惠有花蓮地院96年度執字第17589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內容為訴外人許淑惠應給付原告18,774元之債權及其利息,及花蓮地院96年度執字第15378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內容為訴外人許淑惠應給付原告28,967元之債權及其利息,並經本院核發系爭執行命令,禁止訴外人許淑惠收取對被告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嗣被告對系爭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花蓮地院96年度執字第17589號債權憑證、花蓮地院96年度執字第15378號債權憑證、系爭執行命令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37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確認訴外人許淑惠對被告就系爭保險契約,有如附表1-3所示保單解約金債權存在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系爭執行命令之主旨載明:「禁止債務人許淑惠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若債務人投保之保險契約為健康、傷害或單純以死亡為保險事故之保險,則毋庸扣押)」等語,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執行命令影本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5頁),而系爭保險契約係健康、傷害或單純以死亡為保險事故之保險等情,亦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87頁),揆諸前揭執行命令之內容,系爭保險契約既係毋庸扣押,即無原告所主張因執行處已核發收取命令即有解除系爭保險契約之情形,而訴外人許淑惠亦未解除系爭保險契約,則原告訴請確認訴外人對被告就系爭保險契約有保單解約金債權存在,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訴外人許淑惠對被告就系爭保險契約,有如附表1-3所示保單解約金債權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額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林玗倩
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計算日期
保單解約金(新臺幣)
1
TWAB819660
許淑惠
111年6月8日
28,688元
2
TWAC319070
許淑惠
111年6月8日
293元
3
TWAC747940
許淑惠
111年6月8日
2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