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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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5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於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本件案情已臻明朗,再無事後串供之必要,且被告亦有誠意與被害人和解,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又被告之父母均已年邁,亟需被告照顧,且女友 李惠純 亦懷有身孕,家計負擔沈重,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及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嫌重大,且短時間內即有多次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而有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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