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9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國民
18號(上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羈押,惟被告自始至終均坦認犯行,並已深感悔悟,而被告家中尚有兩名幼子交由友人照料,惟目前從報紙上得知友人亦已出事,如今被告非常擔心幼子之下落,為能返家尋子,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偵查中無保,顯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起由本院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今斟酌本件被告業已悉數坦認犯行,並已與本院行認罪協商,因認已無羈押必要,茲准被告取具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