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7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7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5歲民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未記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顯係誤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