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