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8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零參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與同案被告鍾志平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晉發~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合計│7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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