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原告乙○○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226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