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762號、96年度毒偵緝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緝字第229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2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2公克,經警查扣後並以毒品試劑檢驗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呈毒品反應等情,有臺中市警察測試照片影本1張在卷可稽,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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