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汪修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億祥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0,656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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