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 劉貴昌 被告 吳進興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