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 宋張簡秀琴 原告與被告 陳淑靜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3,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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