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 馮金女 被告 林水源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水源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