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廖美娥
林宏懋 林柏輝 再審被告 林鈺真 臺北市○○區○○街○○號4樓
林煜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107年度家上易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4,924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於5日內補正,並於108年2月14日將該裁定寄存送達於再審原告林宏懋及再審原告廖美娥(兼再審原告林柏輝之送達代收人)住所地所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第59頁)。再審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家聲字第6號裁定駁回在案(見本院卷第65-67頁),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9頁),依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麟倫
法官陳君鳳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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