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抗告人 何馥光
何佳芳 上列抗告人就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1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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