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再字第7號抗告人 廖美娥
林宏懋 林柏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鈺真 等間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107年度家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107年度家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麟倫
法官陳君鳳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