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598號聲請人 張文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宏星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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