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錦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錦男於民國108年1月2日7時21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8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環中路與太明路成豐巷交岔路口時,竟闖越紅燈直接駛入路口。適有告訴人 江信宗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環中路由北往南方向亦行駛至該路口,正欲左轉至太明路成豐巷,而直接遭受曾錦男駕駛之前揭自用小客車車頭撞擊,告訴人遭撞後頭部撞擊該自小客車前擋風再落路面,因此受有左側膝部挫傷合併擦傷、後胸部挫傷、左側髖部挫傷、右側踝部挫傷、腦震盪、頭皮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思大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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