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13號原告甲○○
巷22號上原告與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並附相關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四、……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96年11月20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33636號廢止其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之規定,應進入清算程序,依法應由被告公司之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原告以被告公司登記被廢止前之代表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自有未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