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07號原告信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進益營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142,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3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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