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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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四季風和迴轉火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四季和風迴轉火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四季和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四季風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乙○○(即四季風和餐廳)被上訴人九大全球生鮮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考,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