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913號原告甲○○
巷22號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5樓之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
丙○○上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97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依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八十九年普字第一二一七五0號收件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之聲明:
一、原告方面: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對原告之主張逕為認諾。
貳、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至九十三年四月止,陸續以親送或匯入被告指定帳戶之方式,將應償還被告之欠款全數清償完竣,且無再發生債務之可能性,主文所示抵押權之存在即屬有害原告所有權之完整,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塗銷等語。
參、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逕為認諾。
肆、經查:
一、本件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96年11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3636號廢止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之規定,進入清算程序,且董事3人中之乙○○已於93年5月29日死亡,應由全體董事,即丁○○、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逕為認諾,應依上開規定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請求被告塗銷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伍、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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