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蘇慶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因涉嫌強盜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16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4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