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維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4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狄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2,7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