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嘉簡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嘉簡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七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參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牌壹副、帳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論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書記官張鑽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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