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八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毒抗字三三二號聲請撤銷停止戒治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再審應以確定判決為其對象,是裁定如為有關於程序上之事項,固不得為再審之對象,即使是實體上之裁定,如有違誤,亦應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糾正,亦不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參照)。查本件聲請人甲○○係對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七八八號撤銷停止戒治之裁定聲請再審,係對裁定聲請再審,參諸前揭規定意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建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