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提解費新台幣肆仟參佰玖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正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提解費新台幣肆仟參佰玖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