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О四二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