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22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二三二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二三二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高榮宏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叁佰貳拾肆元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法官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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