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3年度湖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客運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右被告丙○○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湖交簡二一九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及九十三湖簡附民
字第一八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李建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學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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