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零伍拾玖元自民國八
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依前述利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
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原告清償,逾期應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依前開利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自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同年五月十五日止,於原告
特約商店之消費記帳計有新台幣(下同)捌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其中捌萬零伍拾
玖元為消費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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