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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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О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湧瀚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湧瀚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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