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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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О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湧瀚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湧瀚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